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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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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大明诉被告杨书楷合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石大明,男。 被告杨书楷,男。 原告石大明诉被告杨书楷合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民初字第749号

原告大明,男。

被告杨书楷,男。

原告大明被告杨书楷合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来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书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大明诉称:经别人介绍,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我借款14000元,于2013年9月6日又向我借款2000元,承诺有钱就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书楷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与另外一人合伙购买两部货车做运输生意,另外一人退伙后不久,原、被告于2013年8月5日散伙,经清算,被告欠原告现金14000元,被告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石大明壹万肆仟圆整(14000.00元)杨书楷2013年8.5日”。2013年9月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当天亦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石大明现金贰仟圆整(2000.00元)杨书楷2013.9.6”。之后,该两笔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另外一个合购买货车做运输生意,三人属合伙法律关系,另外一人退伙后,原、被告仍为合伙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散伙并清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属处理合伙财产协议性质,经原告催要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之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借原告现金,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亦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偿还期限,原告可依法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催要后至今未偿还借款之行为,亦属违约,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现金16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书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石大明现金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780元,共计980元,由被告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与执行标的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暴动

人民陪审员  姚振宇

人民陪审员  牛保宪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