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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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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幸福与李小东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707号 原告郝幸福,1962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小东,又名李小冬,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幸福诉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3)安民初字第01707号

原告郝幸福,1962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董事长。

被告小东,又名李小冬,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幸福诉被告安阳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幸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郝幸福负担。

审判员  耿新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