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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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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艳可、魏志刚、郭荣彦、李义、候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99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郑艳可,女,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魏志刚,男,汉族,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99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郑艳可,女,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魏志刚,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郭荣彦,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李义,男,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候凯,男,汉族,住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艳可、魏志刚、郭荣彦、李义、候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郑艳可在诉讼过程中已自动履行该笔借款及利息。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徐玉宪

审判员  孔 超

审判员  耿闫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