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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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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诉被告固始县徐集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志怀、徐秉全、王友强、王德义、王好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9号 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姜祥成,厂长。 被告固始县徐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许松,乡长。 第三人王志怀,男,住固始县。 第三人徐秉全,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19号

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姜祥成,厂长。

被告固始县徐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许松,乡长。

第三人王志怀,男,住固始县。

第三人徐秉全,男,住固始县。

第三人王友强,男,住固始县。

第三人王德义,男,住固始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好礼,住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诉被告固始县徐集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志怀、徐秉全、王友强、王德义、王好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中,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于2015年10月15日以本案纠纷已提起民事诉讼,没有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始县徐集乡东方包装箱厂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