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青合、杨付强、赵长军、史春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183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电视路5号,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张青合,男,1975年2月9日生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方民二金初字第183号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电视路5号,系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张青合,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河镇西吴坝村西吴坝6组57号。

被告:杨付强,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河镇西吴坝村王庄1号。

被告:赵长军,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镇杜庄村包庄文化路40号。

被告:史春全,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赵河镇西吴坝村西吴坝5组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青合、杨付强、赵长军、史春全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张青合在诉讼过程中已自动履行该笔借款及利息。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耿闫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