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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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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杰诉梅红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顺杰,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梅红良,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杰诉被告梅红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顺杰,男,56岁。

委托代理人张同赞,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梅红良,女,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杰诉被告梅红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顺杰承担。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