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张月成、连国顺、侯海红、王忠禹、赵德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

负责人曹红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

被告张月成,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连国顺,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海红,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王忠禹,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赵德印,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被告张月成、被告连国顺、被告海红、被告王忠禹、被告赵德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韩风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