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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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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生诉漯河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05号 原告魏金生,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沙田锦绣天地19幢19号2010号,身份证号411102198202145673。 被告漯河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505号

原告魏金生,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沙田锦绣天地19幢19号2010号,身份证号411102198202145673。

被告漯河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路西。

被告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金生诉被告漯河永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金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素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素敏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