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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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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广林诉被告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行政违法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陈广林,男,汉族。 被告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孟端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华,该局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漯河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郾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陈广林,男,汉族。

被告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孟端阳,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华,该局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广林诉被告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郾城区信访局)行政违法确认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林、被告郾城区信访局委托代理人陈鹏华、卢延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林诉称:2012年10月24日,原告因98年至今未分到责任田,进京上访寻求权利保护,不但没有实现,反而遭到了被告雇佣的七名黑社会人员打伤致残。郾城区信访局局长孟端阳、副局长常现山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借信访的机会与黑社会人员谷秋平等人合伙诈骗国家钱财,从北京到漯河9000元至12000元的价格,谷秋平等人只得3000元,其余的都回扣给孟端阳、常现山。被告行政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把人民生命财产不当回事,于2012年10月24日晚,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久敬庄救济中心,雇佣七名黑社会人员代表被告遣送原告三兄弟回漯河途中对其三兄弟实施暴力殴打,将原告打伤致残。凶手谷秋平、刘文雨、张金牛、王世杰已被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刑。被告所雇的凶手严重侵犯了原告三兄弟的人身自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信访条例》第四条、第四十条、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中四罪犯的供述、检察机关指控,四罪犯受信访局所雇代表信访局工作人员暴力执法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进行国家赔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7号行政判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滥用职权暴力接访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复印费、邮寄费、电话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3941440.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2、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复印费、邮寄费、电话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4849144.16元。

被告郾城区信访局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没有任何人员雇佣谷秋平等人接访并送陈广林及其兄弟回漯河。一是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殴打陈广林的谷秋平“供述雇佣其的男子叫陈涛,40岁左右,不知道具体户籍地,可能是河南省漯河人,沙河市公安局干警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网将符合信息的河南漯河籍同名人共16人照片提取让谷秋平辨认,谷秋平未辨认出陈涛”,说明雇佣谷秋平等人送原告及其兄弟回漯河的人,不是漯河人,更不可能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二是被告没有一个叫陈涛的工作人员,更没有任何人与谷秋平等人签订过雇佣合同,或向其支付雇佣费用,没有一个人认识谷秋平等人,根本不存在被告雇佣谷秋平等人送原告及其兄弟回漯河的问题。以上事实表明,被告没有任何人员雇佣谷秋平等人接访并送原告及其兄弟回漯河。对谷秋平等人殴打原告致伤一事,被告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郾城区信访局雇佣谷秋平等人送其兄弟三人回漯河。一是《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因此,原告负有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雇佣谷秋平等人送其兄弟三人回漯河的事实。但是,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雇佣谷秋平等人送其兄弟三人回漯河。二是在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郾城区政府国家赔偿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漯河市中级法院到北京久敬庄救济中心调查,没有调取到2012年10月24日原告是被被告派人将其接出的相关手续。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证据证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河南省赴京上访人员接回稳控责任书,证明郾城区信访局驻京办接到河南省驻京工作组、市驻京的通知,接上访人的工作流程:先领稳控责任书、训诫书,再开领人的手续出门单,出门单记载了接访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接收单位责任一栏内容,证明了郾城区信访局驻京办接到省驻京的通知,就雇佣了七名黑社会人员暴力接访,所以至今隐瞒稳控责任书和出门单。证据二,出门单,郾城区信访局驻京办于2012年10月24日在北京久敬庄接济中心开具,记载了上访人姓名、接访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证据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2)第201210240019号训诫书,证明此训诫书是郾城区信访局常现山在省驻京工作组办理接人手续时和稳控责任书一块领出来的,常现山开完出门单,才请示孟端阳,雇佣了七名黑社会人员接访,让黑社会人员冒充公安人员拿着出门单,将陈广林三兄弟接出来,案发后谷秋平说是漯河市信访局的,说他有训诫书,高速巡警移交案件时,连陈广林三兄弟的身份证、手机和训诫书一同移交,后来城关分局副局长孟令要在派出所将训诫书领回来。证据四,常现山的证言,证明常现山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搬家换电话号,不敢说现住小区,心里有鬼。证据五,谷秋平在褡裢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证明是这趟活给他3000元。他说所雇的老板叫陈涛,是信访局驻京的工作人员,因为他是二包,他根本不认识常现山,只有一包开金杯车的老板是与常现山直接联系的。证据六,2014年10月21日郾城区信访局领卢振红、陈广林的手续,该证据清楚地记载了接访人刘保国及其电话,说明接人时必须是当地信访局来接,否则任何人也接不出来。证据七,时间是2014年10月22日的北京久敬庄接访出门单,接访人刘保国。证据八,住院费的收据,证明2012年11月2日龙城镇副镇长赵永刚在河北邢台县医院交住院费4000元,原告打的收条。证据九,答辩状,证明2013年12月16日陈广林诉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郾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状所附的证据材料,证据目录第五项北京警方将陈广林领出的手续,被告至今隐瞒,没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承担败诉责任。证据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明2014年1月21日陈广林在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郾城区人民政府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没有收到被告提交的第五项证据。证据十一,2014年9月10日陈广林诉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的庭审笔录,证明训诫书、稳控责任书来源于信访部门,再次证明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赔偿责任,拒不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十二,网络上的一篇报道,证明河南省鹤壁市信访局用同样的手段来押运巩进军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证据十三,录音光盘一张附文字说明,包括两段录音,第一段是2014年5月19日,陈广林和龙城镇党委书记闫志红、副镇长张志北的谈话内容。第二段是2014年10月10日张志北让陈广林及其大哥陈广华到郾城区政法委刘碧海书记办公室,处理陈广林被打伤赔偿一事的录音。制作方法是用录音笔录音后制成光盘,两段录音的制作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19号、2014年10月10日,制作人是陈广林。两次录音的内容证实了原告的伤与郾城区信访局有直接关系,不然政府能说赔偿原告吗?证据十四,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被打伤是事实。证据十五,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情况属实。证据十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郾城区人民政府,与郾城区人民政府有一定的关系,以及原告起诉郾城区信访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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