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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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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被告邓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莲花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诉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

河南省项城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1991号

原告孙政,男,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

被告新华,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莲花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政诉被告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新民

审 判 员  赵小珂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薛会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