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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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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019号 原告徐某某,女。 被告唐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019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