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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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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文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桃,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被依法逮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桃,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桃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李文桃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乔连杰(已判刑)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冀岗村8组李某某介绍王某某(化名康某某)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彩礼90000元,后王某某在新野县汽车站借故逃跑。

2、2014年2月上旬,被告人李文桃伙同白某某、乔连杰等人,以给唐河县郭滩镇大赵树村的赵某某介绍柏某某(化名代某某)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赵某某彩礼80000元,后柏某某趁赵某某家没人之机逃跑。

3、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李文桃伙同白某某、白某甲(另案处理)、乔连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荆陂村的刘某某介绍康某某(化名,真名不详)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刘某某彩礼92000元,后康某某在刘某某家借故逃跑。

4、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李文桃伙同白某某、白某甲、乔连杰等人,以给新野县施庵镇白岗村的白某乙介绍赵迪和其相亲结婚为由,骗取白某乙彩礼92000元,后赵迪以清明回家烧纸为由,在贵州省六盘水市火车站逃跑。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文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文桃退出赃款1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文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文桃的供述,同案犯乔连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白某乙的陈述,证人孙某某、赵迪、赵作外、王秀秀、吴祖飞、陆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结婚证、担保书、赵作外虚假身份信息、柏某某身份信息、退款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桃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桃能退出部分涉案赃款,以上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文桃与同案犯乔连杰退赔李某某现金91000元、退赔赵某某现金80000元、退赔刘某某现金92000元、退赔白某乙现金92000元。(已退赔部分从中扣除,未退赔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霞

人民陪审员  冀芝兰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