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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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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成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78号 罪犯董成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成磊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978号

罪犯董成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成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董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28日对董成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董成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7年7月7日夜,董成磊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曹县邵庄乡盗割通信电缆123米,价值5924元。二、2006年夏至2007年2月初夜间,董成磊伙同他人先后7次在顺河乡、北关镇盗割村里正在使用的农用电线,合计58空。系共同犯罪。

罪犯董成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成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成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