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琰,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琰,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松,河南正大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琰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4月11日恢复法庭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郭某某、被告人王琰及其辩护人李松、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琰从他处获得1件高鼻羚羊角、1件盔犀鸟制品和象牙平安扣、象牙片等重1.585KG的象牙制品后,将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放置在其经营的“荣蚨轩”店内非法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鼻羚羊角和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042元。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琰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邱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琰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处。

被告人王琰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羚羊角是其朋友的父亲放到其店里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琰主动认罪,涉案动物制品并未实际出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提交郭某某证言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琰将象牙制品、高鼻羚羊角、盔犀鸟制品放置在位于开封市晋安路26号皇宋大观文化园其经营的“荣蚨轩”店铺内非法出售,2014年5月24日被河南省森林公安局查获,并在该店铺内扣押象牙制品68件、高鼻羚羊角1根、盔犀鸟制品1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象牙制品,重1.585kg,价值66042元,高鼻羚羊角价值30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6042元。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王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河南省森林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位置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查获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5月24日,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在开封市晋安路26号皇宋大观文化园内“荣蚨轩”店铺内,查获象牙制品68件、高鼻羚羊角1根、盔犀鸟制品1件并予以扣押的情况。

2.证人邱某某、白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荣蚨轩”是王琰经营管理的。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实:亚洲象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的物种,属严禁贸易的物种,在中国参照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本案涉案象牙总重约为1.585kg,参考价值为66042元。涉案动物角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高鼻羚羊角,价值为30000元。涉案羚羊角和象牙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6042元。

4.被告人王琰对其将上述象牙制品及其羚羊角放在其经营的“荣蚨轩”店铺内予以出售的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供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听其父亲说羚羊角是其父亲放到王琰店中的,因该证据本身系间接证据,且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琰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扣押的涉案象牙制品68件及高鼻羚羊角1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河南省森林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杨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