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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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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劝珍受贿罪,翟劝珍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9号 罪犯翟劝珍,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汝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翟劝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9号

罪犯翟劝珍,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汝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翟劝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翟劝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29日对翟劝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翟劝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翟劝珍利用其任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8万元(已退),向他人行贿5万元。

罪犯翟劝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6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劝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劝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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