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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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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9号 罪犯吴敏,女,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正刑重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9号

罪犯吴敏,女,1957年3月15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正刑重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0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吴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期间,吴敏在确山县实施申报小麦良种补贴和食用油计划中,利用其担任确山县农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6万元。该犯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吴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敏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也没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作为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本次对其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敏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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