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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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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荣仙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介荣仙,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介荣仙犯合同诈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介荣仙,女,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介荣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介荣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介荣仙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在漯河市开办一物流配送中心。自2010年7月份起,介荣仙以货款未收回为由,不将已代收的73名客户货款总计769085元支付给客户,2010年10月中旬,介荣仙关闭物流中心,更换电话号码、编造虚假身份证复印件逃匿。归案后既不将货款退还被害人,又不交代赃款去向。

罪犯介荣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按时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介荣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介荣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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