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申字第00189号
刘玉民:
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和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