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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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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为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房屋抵偿(买卖合同)证实肖为民因还不上2012年7月24日借款,于2015年1月20日和其妻子周某甲与龚某某达成约定将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北环路南侧自建楼第二层东户的房产抵偿给龚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双方确定该房产价

房屋抵偿(买卖合同)证实肖为民因还不上2012年7月24日借款,于2015年1月20日和其妻子周某甲与龚某某达成约定将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北环路南侧自建楼第二层东户的房产抵偿给龚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双方确定该房产价值为人民45万元整。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正民初字第309号及收条证实2015年2月6日龚某某当庭支付原告肖为民及周某甲剩余购房款180000元的事实。

1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年初的时候,我想给我儿子刘某某在县城购买一套门面房。后来,我在正阳县真阳镇找了几家房产中介,最后找到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恒佳不动产正阳加盟公司)。后来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周某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记不清了)告诉我说正阳县真阳镇北环城路的肖为民卖的有门面房,然后周某某就带我到肖为民在正阳县真阳镇六小西路南用他家老宅子开发的房子那里,然后周某某指着肖为民用他家老宅子开发的四间六层楼房的西边两间门面房说就是这两间门面房,并且对我说这两间门面房没有任何权属纠纷,我看着也满意。后来在2014年5月7日,我和周某某,肖为民在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我以我儿子刘某某的名义与肖为民通过正阳县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佳不动产正阳加盟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于当日将房屋买卖所需的五千元定金交付给肖为民。但是后来因为水电入户的时候,需要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是我儿子刘某某年纪小,没有身份证,在2014年5月10日,我又以我母亲张某甲的名义与肖为民通过正阳县正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恒佳不动产正阳加盟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肖为民家的那两间门面房买下来,并支付给肖为民肆拾肆万元钱。2014年12月5日,我将这两间所买的门面房租赁给胡富强。2015年1月10日左右,我接到胡富强家属给我打电话称有人(肖某某)将她家租赁我家的这两间门面房的门锁撬开换锁,并向她家要房租,我听她这样说我就立即给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联系,让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过问这件事。2015年1月13日,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联系说肖为民联系不上了,让我赶紧回来。今天我一早就赶回来,和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肖为民卖给我的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六小西路南的那两间门面房那里,之后,肖为民的弟弟肖某某拿出他们家的财产分割协议说肖为民所卖给我的那两间门面房不是肖为民的,而是他的房子,我就和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找肖为民,但是肖为民已经不在家了,问肖为民的家人,肖为民的家人说都好长时间没见肖为民了,而且肖为民在他家开发的那四间六层二楼的住房里面的生活物品也被人搬走了,我拨打肖为民的电话,肖为民的电话也显示是关机状态。我看到这种情况,就报警了,后从中介处领取肖为民的中介费10000元。

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正阳县真阳镇北环路的肖为民、肖某某。我和他们都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也没有任何矛盾。

我当时给他们家起草的协议书上所写的周某甲是肖为民的妻子;洪某某是肖某某的妻子;黄某某是肖为民、肖某某的母亲。这份协议书上甲方、乙方及见证人的签名都是他们家人本人签的名字。我也不知道这份协议书上所写的“南北17.5米,东西14米”是根据什么得到的数字,我只是给他们家起草的协议,协议上的内容也是他们家里人填写的,具体是谁填写的,时间长了,我也记不清了。这份协议书上所写“东邻屈世忠,西邻张成,北邻马路,南邻蒋继军”是依据他们家老宅子的老邻居填写的。这份协议书上所写的四邻关系都是他们家老宅基地的老住户。肖某某家在进行财产分割的之后,没有到公证部门公证。在肖某某、肖为民签订这份协议的时候,他们双方都同意这份协议上的内容,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也不会在协议书上签名按印。

2015年1月8号左右的时候,肖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王叔,我听说我家的房子在装修,是不是真的?”我当时说:“我不知道,待会儿我去看看。”我到肖某某家老宅子那一看,看到按照他们家协议上所说的西侧的那两间属于肖某某的门面房确实在装修,我就给肖某某说是在装修。到第二天,肖某某就从北京赶回来,然后将那两间属于他的门面房换了门锁锁上了。到2015年1月11号的时候,肖某某对我说他北京有事,他要回北京去,让我全权负责处理他家老宅子上那属于他的两间门面房的事,我对他说:“你让我负责,我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间房子是属于你的,我咋给别人说哩!”之后,他就把他家当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是我刚才提供给你们的那份协议书复印一份交给我了,让我全权负责处理这件事情。

21、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认识肖为民,不认识张某某。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肖为民找到我说,他想在他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六小西侧路南的老宅子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看我能不能帮他找到人和他一块合伙开发,他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后来,我就将这个情况告诉我一个叫马某某的熟人,然后,在2011年10月19日马某某就和肖为民在我所经营的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内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并约定由肖为民出地块,马某某出资金,在肖为民的地块上建成四间六层的楼房后1-2层归肖为民所有,3-6层楼出售,扣除马某某的本金后,获利由双方均分。

2013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马某某和肖为民合伙在肖为民家位于正阳县真阳镇六小西路南的老宅基地上建成了四间六层的一栋楼房。之后,肖为民和马某某所建的楼房售房信息就挂在我所经营的正阳县正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里,让我公司帮助他们销售房屋。

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个女的到我们公司说买门面房,当时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就和肖为民联系,然后李某某和肖为民一起领着这个女的到肖为民在他家位于真阳镇六小西路南老宅子上所开发的房子那里去看房子,看过房子之后,这个买房子的女的看到肖为民的房子还比较满意,就在我公司以她儿子刘某某的名义和肖为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并交给肖为民购房的定金。后来,经我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作为见证人,那个买肖为民门面房的女的又以一个叫张某甲的人名和肖为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肖为民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然后肖为民又给这个女的打了一个购房款的收到条。张某某是以肆拾肆万元的价格买到肖为民的两间门面房的。张某某把全部的购房款支付给肖为民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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