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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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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为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011年10月份,我兄弟媳妇洪某某在我家准备建房的时候,从北京回来,和我家里人说旧房翻新了,看能不能全家人协商一下怎么处理房产的事,当时就我和我母亲黄某某、我妻子周某甲在场,我弟弟肖某某和我姐姐肖某乙都

2011年10月份,我兄弟媳妇洪某某在我家准备建房的时候,从北京回来,和我家里人说旧房翻新了,看能不能全家人协商一下怎么处理房产的事,当时就我和我母亲黄某某、我妻子周某甲在场,我弟弟肖某某和我姐姐肖某乙都不在场,我当时不想签,但是碍于亲情的面子,我还是给洪某某签字了,当时我连协议上的内容都没有细看。这份协议书上我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当时肖某某没有在场,其他人的签名我不知道。

因为当时我姐肖某乙不在场,我感觉这份协议根本就不成立。我记不清这份协议上我家人的签名是谁先签的了,反正当时我弟弟肖某某不在场,当时他没有签字,其余的全部都签字了,因为当时我抹不开情面,所以我当时才在这份协议上签名的。

30、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5日8时59分至11时41分、2015年3月5日16时33分至17时40分对肖为民讯问及2015年3月8日15时15分至18时00分对证人肖某乙询问、2015年3月15日16时14分至17时58分对证人马某某询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为民明知卖给被害人张某某的两间房子在其建房前就约定为其弟肖某某所有,故意隐瞒该事实,拿出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房款44万元,且在其弟弟肖某某得知房被卖将张某某购买的房屋收回后,被告人肖伟民仍拒不退还所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为民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诈骗张某某,事后采取多种形式和被害人沟通,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的意见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桂行志辩称被告人肖为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为明案发后主动到案,虽然交代了将房屋卖给张某某的事实,但否认自己隐瞒事实及其主观故意的主要事实,不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但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桂行志辩称被告人肖为民案发前表现良好,初犯、偶犯,认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见,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辩护人桂行志辩称建议对肖为民在四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精神,不予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到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为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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