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颂,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3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颂,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3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颂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宏伟、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罗颂无证驾驶新M966Y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熊寨镇熊寨街东时,与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颂弃车逃逸,后于当日主动到熊寨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5)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罗颂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颂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罗颂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许可下,无证驾驶新M966Y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3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熊寨镇熊寨街东时,与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罗颂弃车逃逸,后于当日主动到熊寨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2日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5)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罗颂的哥哥罗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妻子黄某某、儿子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颂的家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付某某的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医疗费、电动三轮车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被告人罗颂的家人分别于2015年2月25日赔偿150000元、2015年2月28日赔偿100000、元2015年4月13日赔偿50000元。被害人付某某的家人出具收条三份,同时被害人付某某的家人共同出具谅解书一份。请求正阳县公、检、法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罗颂的任何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

罗颂,男,1986年02月13日出生

证实了被告人罗颂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无前科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出具的罗颂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3)到案证明

正阳县公安局熊寨派出所证明2015年2月20日,被告人罗颂到派出所投案,随后将罗颂移交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4)接处警信息表

证实报警人是付某丙,报警电话为15939623959.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被告人罗颂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6)死亡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证实罗颂与被害人近亲属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罗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罗颂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物证

肇事车辆照片一组。

3、鉴定意见

(1)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正)公(刑技)鉴(法)字(2015)0105号:死者付某某系躯体遭受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正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正公交认字(2015)第054号:认定罗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一组,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5、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丙的证言:

2015年2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我接到亲属的电话,说我父亲付某某在东边路上被车撞了,我就赶紧到了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我父亲骑的红色电动三轮车停在路上,车厢也掉了,我父亲躺在路上,旁边流了一滩血,一辆白色越野车停在路北住户门口。当时围了好多人,我赶紧跑过去抱着我父亲,由于腾不开手,我就让我老表报警了,报警时他报了我的名字。后我就开着车将我父亲送往医院了,我走的时候派出所的警察还没有到现场。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20日下午三点左右,我接到罗颂的电话,他说在熊寨街东边碰着人了。我到现场后就让罗颂走了,因为罗颂没有驾驶证,后来熊寨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我就告诉警察我是驾驶员,后我就被带至派出所了。再后来我知道对方伤的重,再加上交警又做了我的工作,我才实话实说罗颂才是真正的驾驶员。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20日下午,天正下着小雨,我乘坐罗颂驾驶的白色越野车从熊寨镇岳伍村我舅家回熊寨街,当时车里坐的还有周某某等人,当罗颂驾车由东向西行至熊寨街东时,我突然看到前面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具体电动三轮车从哪出来的我也不清楚,罗颂这时赶紧往北打方向,随后两车就撞一块了,我乘坐的车辆冲到路北边住户门口才停下,那辆电动三轮车头朝南停在路中间,车厢也掉了,驾驶员侧着身躺在车厢西侧。接着周某某就说赶紧叫120过了一会王某某也来了,接着派出所的也过来了。我走的时候没有在意罗颂在不在现场。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2015年2月20日上午罗颂驾驶一辆白色车到我家走亲戚,大约下午两点多,我和张某某等人乘坐罗颂驾驶的车从我老家到熊寨街。当罗颂驾车由东向西行至熊寨街东时,我忽然看到前面有一个影子,随后我就感觉车往北跑,紧接着就冲到路北边住户的门口停下了。我下车后看到柏油路上停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车厢也掉了,一个老人躺在路上,嘴里有血,一直说身上疼。后我赶紧拨打了120,由于离县城较远,伤者家属就找了一辆车将伤者送医院了,我随后也乘坐一辆私家车跟着去医院了。出事故前一刻我只看到一个影子,接着就发生事故了,具体对方车辆是咋行驶的我没看到。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付某某是我丈夫,2015年2月20日下午两点多,我和付某某当时都在我二儿子家,付某某说去大儿子家看看,他就一个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往东了,再后来我庄的人告诉我说付某某被车撞着了,目前已经和对方协商好了,对对方进行谅解。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