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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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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温某某盗窃,任某某、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27岁。因涉嫌盗窃罪,经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延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27岁。因涉嫌盗窃罪,经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某某,男,28岁。因涉嫌盗窃罪,经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10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47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48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6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23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犯盗窃罪、任某某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拥军、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东升、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11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西安大道化肥厂西门口北300米路东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4041元。

2、2014年8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延津县城北学校南侧公路路南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所盗电缆线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524元。

3、2014年9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延津县城关镇崔乡固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崔乡固路口西50米处路南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4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2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3659元。

4、2014年10月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张寨乡张寨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张寨村东地军用光缆0178牌南约10米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305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5、2014年5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同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佘家乡老岸东关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佘家乡老岸东关村与滑县大寨村通往长垣县的公路路北一童车专卖店东侧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3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26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6、2014年7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五龙镇石官村东头路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2439元。

7、2014年7月19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C****的白色别克昂克拉汽车来到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林州市临淇镇第三初级中学门前东侧路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6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915元。

8、2014年9月12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长垣县丁栾镇中刘村,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丁栾镇中刘村相群瓦场门前S308省道路西侧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1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165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1258元。

9、2014年10月4日夜里,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J6C***的白色广汽传祺汽车来到濮阳市华龙区,用脚钩、PVC剪刀将架设在华龙区苏北路与文明路十字路口往东20米路南处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型号为200对的通信电缆线秘密盗走200米。被告人杜某某、温某某将被盗的通信电缆线卖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4539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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