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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1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榆武,男,汉族,1949年11月14日生。 上诉人张榆武因诉洱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榆武,男,汉族,1949年11月14日生。

上诉人张榆武因诉洱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张榆武起诉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起诉人之父张彦参加了抗日战争,曾担任下关特务大队副大队长,直至抗战胜利。由于龙云被蒋介石撤换下台,张彦即脱离军队转到昆明红庙村,购置一处作坊,以碾米、磨面和经营药材为生。1953年,洱源农会来人,把张彦从昆明红庙村带回洱源,后将其枪杀。起诉人多次找各级政府反映问题,均无果。请求:1.判令张彦无罪;2.复审恢复名誉;3.诉讼费由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人张榆武诉其父张彦于1953年以“土匪恶霸被镇压”,显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人张榆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期限要求。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张榆武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首先,上诉人向各级部门提交的材料中,都认定张彦是被洱源县前政府及周桃枪杀,并没有说过是被洱源县农会所杀。其次,由于上诉人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第三,洱源县前政府及周桃认定张彦是土匪恶霸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1.判令张彦无罪;2.复审恢复名誉;3.诉讼费由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张榆武提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一审法院裁定所述“起诉人张榆武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期限要求”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赵学军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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