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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程东然起诉全椒县人民政府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程东然起诉全椒县人民政府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程东然,男,59岁,汉族,原安徽省全椒县水泥厂职工,现住(略)。 程东然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行审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
程东然起诉全椒县人民政府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09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程东然,男,59岁,汉族,原安徽省全椒县水泥厂职工,现住(略)。
  程东然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行审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程东然向一审法院诉称:全椒县建设局丢失其档案后,因全椒县人民政府的不作为,造成其工作多年得不到安排。要求全椒县人民政府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补办档案,解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程东然认为其自身档案被全椒县建设局丢失,曾多次找全椒县人民政府包括建设局、劳动局等相关部门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因全椒县人民政府的不作为未能得到解决。程东然坚持以全椒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全椒县人民政府并非直接主管部门,造成档案丢失亦非全椒县人民政府直接原因所致,且就档案一事,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理,现程东然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亦属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对程东然的起诉不予受理。
  程东然上诉称:上诉人人事档案被建设局遗失,侵害了上诉人政治、经济、劳动等权利,问题表面在建设局,实质是因全椒县人民政府不关心职工利益、不依法办事、不协调处理下属各行政单位之间关系。县委书记、县长虽有批复,但未落实。这不是一般民事赔偿案,是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程东然起诉全椒县人民政府,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补办档案、解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程东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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