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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
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全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可嘉,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红亮,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延霞,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隋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许丙州,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贝思达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无管道卧式空调机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贝思达公司。2008年3月10日,江苏三燕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三燕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8年8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206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公知常识结合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并无不当,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和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2064号决定。

贝思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12064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应当低于发明的标准。附件1没有公开空调机组各个必要组合部分彼此之间的连接方式;本专利引风机是通过衔接软管直接与球形喷口连接,不需要管道;附件1从附图中看不出射流喷口是球形,附件2中的球形喷口不能360°旋转,本专利中的球形喷口可以实现360°旋转来调节气流方向,附件1或附件2的射流喷口都没有实现该作用的可能性。因此,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三燕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无管道卧式空调机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9日,申请号为00420115678.6号,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11日,专利权人为贝思达公司。本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无管道卧式空调机组,其特征是由框架(6),机壳(4),引风机(5),热交换器(3),过滤器(1),进水管(9),出水管(2),球形喷口(7),冷凝水排出口(8),接口法兰(11)和衔接软管(10)构成;过滤器插在机组一端的框架(6)上,热交换器(3)和引风机(5)固定在机壳(4)内底部,引风机(5)通过衔接软管(10)及接口法兰(11)和固定在机壳另端的球形喷口(7)连接。”

2008年3月10日,三燕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2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了4份附件。其中:

附件1:第03257550.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该专利公开了一种射流卧式空调机组,该空调机组包括空调机箱1、安在机箱1进风口处的空气过滤器2、机箱内的表面式空气换热器、安在机箱中的电机4和由电机带动的风机5、位于机箱一端的进风口、出风口8处安设的射流喷口6;该射流喷口6通过软风管与风机5连接。从该专利说明书的附图1可以看出射流喷口6为球形。

附件2:第02253762.7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 从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空调远程送风装置,该装置包括软管1和球形射流喷口装置2。

2008年4月2日,三燕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补充2份附件,但未结合补充附件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2008年4月10日,贝思达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认为附件3是伪造的证据,附件4没有关联性,同时认为三燕公司对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并未具体说明,且认为本专利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

2008年7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三燕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3、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布,三燕公司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没有结合其补充提交的附件对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因此补充的2份附件不予考虑。贝思达公司对附件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有异议。

2008年8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2064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

贝思达公司对三燕公司提交的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附件1和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贝思达公司认为三燕公司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并未具体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三燕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指明了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2证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且附件1、2及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比较简单,因此三燕公司对无效理由的说明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对该无效理由应予考虑。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管道卧式空调机组,而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射流卧式空调机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以及图1):该空调机组包括有空调机箱1(相当于本专利的框架6和机壳4)、安在机箱1进风口处的空气过滤器2(相当于本专利的过滤器1)、机箱内的表面式空气换热器(相当于本专利的热交换器3)、安在机箱中的电机4和由电机带动的风机5(相当于本专利的引风机5)、出风口8处安设的射流喷口6,在图1中可以看出该喷口为球形(相当于本专利的球形喷口),通过软风管(相当于本专利的衔接软管10)将风机5与喷口6连接。从附件1的图1中可以看出,进风口位于机箱的一端,再根据上述公开的过滤器2安在机箱1进风口处,可以得到该过滤器插在进风口处的框架上,从而对应于本专利的过滤器1插在机组一端的框架6上。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a)热交换器和引风机固定在机壳内底部;b)使用接口法兰将软管与球形喷口相连接;c)明确说明含有进水管、出水管和冷凝水排出口。

关于区别特征a)和b),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较重的热交换器和引风机稳固在机箱内而将其放在机壳内底部,以及为了使软管和喷口可靠连接而使用公知的法兰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是很容易想到的;关于本专利的特征c),其使用于中央空调系统的末端,在降温、采暖等过程中,“进水管、出水管”是大部分热交换器必不可少的部分,而在夏季,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在热交换器表面凝结形成冷凝水,为了排出该冷凝水,采用冷凝水排出口是最基本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特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内容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达到可以预见得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远程送风装置,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以及图2、3)软管1和射流喷口装置2,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衔接软管和球形喷口,且附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对三燕公司提出的针对本专利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2064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文件、第12064号决定、附件1、附件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有:a)本专利的热交换器和引风机固定在机壳内底部;b)本专利系使用接口法兰将软管与球形喷口相连接;c)本专利所述的空调机组含有进水管、出水管和冷凝水排出口。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公知常识结合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关于区别特征a),由于本专利空调机组所需的热交换器和引风机重量相对较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固定在机壳内底部使其稳固;关于区别特征b),附件1说明书中公开了一种吊挂式空调机组,其射流喷口通过软风管直接与风机出风口相连,从附件1的附图1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出喷口与风机通过软风管直接连接的关系,与本专利并无不同,而使用法兰将软管和喷口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特征c),设有进水管、出水管和冷凝水排出口是空调机组的必要组成部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常识,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除以上区别特征外,附件1中附图1为一种吊挂式空调机组的侧视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的机械制图常识,可以看出标号为6的射流喷口为球形;附件2也披露了射流喷口为球形。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球形喷口可以360°旋转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也没有公开如何实现360°旋转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中的球形喷口与附件1或附件2相比并无实质性的特点。因此,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2结合公知常识不仅公开了本专利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同时也披露了各个部件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贝思达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贝思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九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书 记 员 陈 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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