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合行终字第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合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理清,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敬红,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9)合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理清,男,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敬红,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斯路,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上诉人沈理清因诉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职工退休金审核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9)庐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举的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沈理清系1948年9月2日出生,1968年3月参加工作。2009年9月,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沈理清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对沈理清养老金的数额进行审核时,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民政部〔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的规定,认为沈理清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68年3月,至1995年底视同缴费的月数应为333个月(折算视同缴费年限为27.75年)。至退休时累计缴费为486个月(折算缴费年限为40.5年)。2008年9月19日,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审核意见,决定沈理清的养老金从2008年10月起发放,应发数额为1569.25元。沈理清对此审核决定不服,向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合劳社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出的审核意见。沈理清遂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即将养老金数额由1569.25元修改为1600.19元并补发少计发的养老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提供《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规定,在计算沈理清的养老金数额时,认为沈理清视同缴费年限为27.75年,累计缴费年限为40.5年。沈理清2006年1-6月缴费基数为3231元,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缴费基数为3833元正确。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此作出的沈理清养老金审核意见符合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沈理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理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理清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视同缴费的月数计算为333个月错误,上诉人的视同缴费的月数应为334个月,被上诉人把开始的一个月没有计算。二、被上诉人在计算上诉人的过度性养老金时,仅将视同缴费年数计算为27年,而没有将27年外的尾数计入错误。三、被上诉人没有将上诉人2006年1-6月缴纳的养老金计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即将养老金数额由1569.25元修改为1600.19元并补发判决前少计发的养老金(每月按30.9元计算)。
被上诉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一审被告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向一审法院提供了 《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民政部〔80〕民人字第351号)、《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作为其作出养老金审核意见的政策依据。
一审原告沈理清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有: 1、沈理清身份证复印件。2、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合劳社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4、沈理清自己制作的职工退休养老金审核计算表、养老金计算表(计算指数化)。5、报纸刊登的养老金新办法计发实例。6、养老金征缴中心电脑记录复印件。此外,沈理清也提供了《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作为养老金计算的政策依据。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提供的四份文件是养老金计算的政策依据。一审原告的证据1、2、6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定。证据3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4是沈理清对养老金计算的单方理解,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错误的依据。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性。
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同一审认定。
本院认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作为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管理机构,有权依据国家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对沈理清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进行审核。现沈理清对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审核中所依据的养老金政策规定和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个人缴费金额等内容并无异议,本院审理后予以确认。《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民政部《关于退休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龄满一周年才能算一年。据此规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认定沈理清1968年3月至1995年底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7年9个月(333个月)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把开始的一个月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的1.3% 。故这里的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整年,上诉人认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没有将27整年外的尾数计入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劳社〔2006〕66号)第七条规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退休前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自然年度取值。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分子按结算年度取值,分母按自然年度取值。在计算本人退休上年缴费工资指数时,1-6月退休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12月平均缴费基数;7-12月退休分子取退休前一年7月至当年6月平均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计算沈理清2006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时,其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分子)按2006年7月-2007年6月的缴纳金额计算,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母)按2006年1-12月的标准金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将上诉人2006年1-6月缴纳的养老金计入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理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成
审 判 员 李 萍
审 判 员 张 怡
二 ○○ 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