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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青行终字第3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家女姑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晶,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系青岛城阳大众法律服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家女姑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晓晶,女,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系青岛城阳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宋述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盛,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住(略),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晓滨,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生,住(略),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刘贝贝,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胜基,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生,住(略),系青岛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晶,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福盛、王晓彬,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于胜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第三人刘贝贝是原告的职工,2005年10月30日晚11时许在工作中被机器碾伤左手,经城阳区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拇指骨折、左三、五掌骨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四掌骨及挠骨茎突骨折”。被告于2006年8月23日依法受理了第三人要求确认工伤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于2007年12月2 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刘贝贝于2005年10月31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左拇指骨折、左三、五掌(部位)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依法确认为工伤。后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争议经过了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确认,以及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青岛市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的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过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确认,并且经过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2007)城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即(2007)青民一终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关于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第三人受伤时间,本院认为,因第三人受伤时间是在2005年10月30日晚上11时许,这一时间点具有特殊性,因此不能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中的受伤时间为这一时间的次日为由认为工伤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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