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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卢行初字第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卢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原告林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作出的卢劳政府信息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卢行初字第26号

原告林某。

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原告林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劳动局”)作出的卢劳政府信息公开(2008)第2号-不更《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告知书》,于200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区劳动局的委托代理人傅某、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5月13日被告区劳动局收到原告林某向其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要求更正林某《劳动手册》内页第一至第七页上所有信息记录。2008年5月21日被告作出卢劳政府信息公开(2008)第2号-不更《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告知书》,答复原告:因其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劳动手册》上记录的有关信息不准确,对其申请更改的有关信息不予更改。

原告诉称:其以挂号信方式向被告递交的《再次郑重要求更正错误的不合法的所谓林某上的政府信息记录》书面函件中附有的五份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所谓原告的《劳动手册》上涉及原告的所有政府信息记录内容是错误的、不合法的、无效的。而被告作出拒不更正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原告要求更正错误政府信息记录的权利和相关知情权,故请求撤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其根据《劳动手册》制度规定和相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等如实记载原告个人信息及劳动合同情况,原告虽提出更正信息记录的申请,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故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原告已就同样内容的更改提出两次申请,被告亦作出两次相同的答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被告区劳动局收到原告林某向其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要求更正林某《劳动手册》内页第一至第七页上以文字、数字、印章等形式记载的林某基本情况、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信息记录,同时提交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函》、《劳动手册》、《居民户口簿》内页等五份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被告于2008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收件证明》,并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卢劳政府信息公开(2008)第2号-不更《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告知书》,答复原告:因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原告《劳动手册》上记录的有关信息不准确,对其申请更改的有关信息不予更改。

另查明,原告林某曾于2007年11月25日以信函方式向被告区劳动局提出“郑重要求更正错误的不相关的所谓林某的《劳动手册》政府信息记录”的申请,要求更改其《劳动手册》上所有涉及原告的政府信息记录。被告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卢劳政府信息公开(2008)第1号-不更《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告知书》,答复原告对其申请更改的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后原告补充材料后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被告亦作出不予更正的答复,即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区劳动局作为负责就业服务管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具备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并予以答复的主体资格。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程序规定,程序合法。原告林某就其《劳动手册》上的相关信息提出更正申请,被告在核对了信息记录情况并审查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后,认定原告以户口簿等资料证明其“工作单位是中共市委统战部”、“职务为办事员”的依据不足。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有信息不准确,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的规定,作出不予更改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可予认可。综上,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卢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5月21日作出卢劳政府信息公开(2008)第2号—不更《政府信息不予更改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审 判 员 李 平
庭长 沈 洁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维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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