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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侯莛俊,男,汉族,1942年9月27日生。? 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诉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昆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侯莛俊,男,汉族,1942年9月27日生。?

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诉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昆立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侯莛俊等36人起诉称,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抽调人员,组建了“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进驻崇仁街7号,利用指挥这一非法组织,采用非法手段,逼迫起诉人与其签订拆迁合同。多次实施暴力殴打、围攻、胁迫,断水电路,破坏并侵占财物,给起诉人造成了极大的财产及人身伤害。据此,请求:1.确认被起诉人共同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2.判令两被起诉人无条件承担“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成员张剑平、吴洪、叶光达、谭波、李安、杨春华等人对原告进行人身、精神伤害;抢走、盗走财物;非法毁灭起诉人房屋的全部责任。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人请求确认被起诉人共同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没有提交被起诉人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的相应材料,因此被起诉人与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之间的相关性在案件受理阶段不能得以反映。就起诉人所诉事实与请求而言,起诉人不能证实与被起诉人之间存在行政上的法律关系,因此,起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缺乏对应材料,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侯莛俊等36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要求起诉人提交被起诉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是不合法要求。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与被起诉人的相关性,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已明确指出,但因指挥部是一个非法组织,不可能有组建材料,上诉人也不可能知道。关于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行政上的法律关系,应当经过案件的审理来查清,不应当是法院受理或不受理案件的条件和理由。一审法院以起诉人未提交被起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不合法的。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直接受理和审理此案。2.确认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共同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判令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无条件承担“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成员张剑平、吴洪、叶光达、谭波、李安、杨春华等人对原告进行人身、精神伤害;抢走财物;毁灭上诉人房屋的全部责任。4.判令五华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房管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侯莛俊等36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被起诉人共同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组建其组成机构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侯莛俊等36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侯莛俊等36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判令五华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房管局无条件承担'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成员张剑平等人对起诉人进行人身、精神伤害,抢走盗走财物,非法毁灭起诉人房屋的全部责任”。上诉人认为五华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房管局共同组建了“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应承担该指挥部成员行为的全部责任,但是上诉人起诉时未提供有关五华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市房管局组建“顺城街片区拆迁改造建设指挥部”的事实根据。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内容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崇仁街拆迁过程中的纠纷处理情况等。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提出相关的事实根据,应当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侯莛俊等36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侯莛俊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张庆泽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O 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旭

上诉人名单?

侯莛俊 杜生德 李长久 魏云仙 孙淑珍 莊美丽 徐春香

李春华 史 锐 李学用 弓建英 贾亚斌 陈南琼 汤世勋

李菊英 周琼仙 徐祖义 徐爱英 董 福 李 萍 葛云昆

马秀英 黄秀芬 吴金芬 黄 浩 杨 林 刘凤祥 景兰仙

张桂香 李梦伟 王惠英 董丽芬 杨希堂 黄连生 李景诗

唐正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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