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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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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延根因认为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柘荣县政府辩称,被告已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诉请无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1、2015年4月18日被告和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分别收到原告要求公开溪门里水库建设项目征收东源村集体土地及补

被告柘荣县政府辩称,被告已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诉请无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1、2015年4月18日被告和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分别收到原告要求公开溪门里水库建设项目征收东源村集体土地及补偿款发放的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协调,柘荣县国土资源局将其制作和保存的相关信息提交给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原告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因原告所申请的征地补偿款具体使用情况并非政府信息,而是村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申请公开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015年4月30日,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申请书上记载的地址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邮寄给原告,但经快递公司多次投递无法送达,邮件被退回。2、2015年5月5日,被告考虑东源乡人民政府也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将原告的申请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转给东源乡人民政府,并要求东源乡人民政府在5月11日前以该乡政府名义再次向原告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东源乡人民政府按照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履行职责,但邮件亦被退回。3、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为2015年4月18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也即截止日期应为同年5月11日。原告主张被告最迟应在2015年5月4日之前作出答复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柘荣县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B1、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柘政办(2012)119号),用以证明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B2、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2015)第1号];

B3、原告赵延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

B4、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第1号]及6份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

B5、1003405847215号EMS邮件单及该邮件投递的网上记录。

以上证据B2-B5,被告用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

B6、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2005)第1号];

B7、东源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东政信申答(2015)第1号)]及6份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

B8、10088439777514号EMS邮件单及该邮件投递的网上记录。

以上证据B6-B8,被告用以证明东源乡人民政府根据柘荣县政府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邮寄送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