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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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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延根因认为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本案原告赵延根诉被告柘荣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已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本案原告赵延根诉被告柘荣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被告已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原告赵延根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包含三项内容,被告审查后认为其中一项内容不属其保存的信息,无法公开,并告知“可以直接向东源村委查询”;其他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可以公开,并以复印件的方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附件。因此,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履行了审查和答复的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查范围。2、被告向原告邮寄答复件和有关政府信息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原告在《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告“把有关上述三项政府信息的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份给申请人(原告)”,故被告在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原告在《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所载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邮寄答复书和有关政府信息材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虽然邮件被退回了,但导致邮件被退回的责任不在被告,不应由被告承担邮件被退回的不利后果。况且,被告在邮件被退回后,还向东源乡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更有利于保障原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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