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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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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延根因认为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B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B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认证如下:1、关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A1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A1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2、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B1—B3没有异议,证据B4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B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邮件已经投递;证据B6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为县政府,交由东源乡人民政府办理没有依据;证据B7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B8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被告证据B1—B3,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证据B4,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原告虽对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但本案系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答复书系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所作的作为行为,该作为行为的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证据B5,符合证据的“三性”,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虽然原告对邮件是否投递提出异议,但被告提供了网上投递的记录进行佐证,因此可以证明寄件主体已按原告所提申请书的地址寄送了有关材料;证据B6,符合证据的“三性”,虽然原告异议认为其所提信息公开申请属被告职责,被告交由下级政府办理不合法,但被告并非以此否定其具有信息公开职责,而是在有关政府信息材料送达不能的情况下,交由下级政府继续履行职责,对原告的权益更具保障,并不违法,故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证据B7、B8的认证意见分别与B4、B5同。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原告的通信地址为“福建省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源新路2—2号”、联系电话为“13950509798”,要求被告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征收了申请人所属村多少亩土地;2、征收申请人所属村庄的土地修建水库,每亩土地的补偿款是多少;3、这些土地补偿款是否发放到村民手中,如没有发放,目前这笔土地补偿款存放在哪个机构。原告在申请书中要求被告将上述三项信息的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份给原告。被告于次日收到原告的申请,柘荣县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1、溪门里水库建设项目征收的东源村集体土地并未发包给村民,征地补偿款已经直接支付给东源村委,具体使用情况属于村务信息,非政府信息,本办无法向你公开,你可以直接向东源村委查询。2、你申请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依法可以向你公开,相关资料复印件附后。”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按原告提交《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所载明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原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政府信息材料,邮件被退回,改退批条附注“电话无人接听,收件人长期在外”。2015年5月5日,柘荣县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要求东源乡人民政府以信息公开主体的名义再次向赵延根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东源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基本与被告所作答复相同,并于同月7日按原告提交《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所载明的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原告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相关政府信息材料,邮件也被退回,改退批条附注“电话无人接听,无法按址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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