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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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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延根因认为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67号 原告赵延根,男,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 委托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雷祖铃,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卫家,男,汉族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67号

原告赵延根,男,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

委托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柘荣县。

法定代表人雷祖铃,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卫家,男,汉族,系柘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鹏,男,汉族,住柘荣县,系柘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赵延根因认为被告柘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柘荣县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延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培福,被告柘荣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卫家、李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延根于2015年4月1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柘荣县政府寄送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如下政府信息,并将政府信息的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份给原告:1、征用了原告所属村多少亩土地;2、征用原告所属村庄的土地修建水库,每亩土地的补偿款是多少;3、这些土地补偿款是否发放到村民手中,如没有发放,目前这笔土地补偿款存放在哪个机构。

原告赵延根诉称,其系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村民,柘荣县有关部门在原告所属的东源村征收集体土地修建溪门里水库,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村民对此征地活动不知情,村委会也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此事,土地被征后,村里是否得到土地补偿款,村民也一无所知。原告想了解涉及原告权益的有关信息。2015年4月17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征收了原告所属村多少亩土地;2、征收原告所属村庄的土地修建水库,每亩土地的补偿款是多少;3、这些土地补偿款是否发放到村民手中,如没有发放,目前这笔土地补偿款存放在哪个机构。请被告将上述三项信息的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一份给原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雷祖铃于2015年4月18日签收了原告的《申请书》,被告依法应于2015年5月4日之前向原告作出答复。但直至2015年5月14日被告仍拒绝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因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原告所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A1、《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EMS邮件快递回单,用以证明其已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