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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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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莉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一案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1号 黄莉: 你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光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31号

黄莉

你因诉光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安置补偿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光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光山县海营街居委会土地,对该居委会居民进行了补偿,虽然你的户口在海营街居委会幸福村,亦参与当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但你并非单独一户,且你在本村没有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原则上你不属于安置门面房的对象。光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基层组织申报意见对你进行的照顾性安置,不属于光山县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光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黄莉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