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燕诉被告淮滨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能告知、说明因何理由不能向原告信息公开,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述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原告自称是死者妹妹,被告不予认可。亦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待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可依照法定的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宾县公安局对原告张燕申请信息公开未能告知、说明其因何理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张燕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春龙

审判员  吴永生

审判员  曹阳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