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崔天顺与修武县公安局、崔军平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另本院二审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崔军平因与宝山电厂存在经济纠纷”,因只是崔军平陈述其与宝山电厂存在经济纠纷,且本案属行政案件,本院二审对崔军平与宝

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另本院二审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崔军平因与宝山电厂存在经济纠纷”,因只是崔军平陈述其与宝山电厂存在经济纠纷,且本案属行政案件,本院二审对崔军平与宝山电厂是否存在经济纠纷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认为,因崔军平阻拦宝山电厂的施工道路,崔天顺便到现场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两人发生吵骂,后发生互殴,修武县公安局对两人均作出了治安处罚。对崔天顺殴打崔军平的事实,修武县公安局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崔天顺称其未殴打崔军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及崔天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修武县公安局对崔天顺所作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崔天顺称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崔天顺上诉要求追究崔军平、崔某某的法律责任,因本案一审中崔天顺并未提出该诉讼请求,二审对该上诉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修武县公安局对崔天顺所作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一审判决正确,亦应维持。崔天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作出(2011)焦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崔天顺承担。

再审申请人崔天顺申诉称,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证实修武县公安局利用职务之便支助崔军平故意实施犯罪,另对再审申请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无论在事实认定、证据的搜集和确认、行为定性及法律的适用均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处罚严重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修公(方)决字【2010】第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撤销焦公复字【2011】第0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依法撤销(2011)修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4、依法撤销(2011)焦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书;5、依法撤销(2012)焦行审字第8号行政通知书;6、要求以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组织、领导罪追究崔军平的刑事责任;7、要求修武县公安局退还其罚款1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8、要求依法追究崔某某不肯悔改,刚刑释又犯帮凶之罪的刑事责任;9、要求追究修武县公安局执法犯法、违法办案、伪造《询问笔录》、支助崔军平用车堵路的法律责任;10、要求依法索赔其三年含冤诉求冤屈的一切费用。被申请人修武县公安局答辩称,1、崔天顺和崔军平两人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崔天顺对崔军平故意实施殴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崔天顺本人的陈述和其女婿的证词,以及在场人崔某某、孙战喜的证言均证明崔天顺对崔军平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故意的动机明显。2、该局对崔天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已经过焦作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也经过了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均维持了该局对崔天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说明该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正确。

经再审庭审查证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确认的案件事实相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崔天顺与被申请人崔军平之间是否构成互殴是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因崔军平以用车堵路方式阻拦宝山电厂的施工道路,崔天顺到现场协调过程中,与崔军平发生吵骂,后又升至肢体接触。修武县公安局接警后,办案民警分别对崔天顺、崔军平以及在场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崔天顺因协调宝山电厂施工道路问题与崔军平发生吵骂,又升至互殴的事实客观存在。故修武县公安局根据案件的发生过程及崔天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崔天顺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修武县公安局对崔天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再审申请人崔天顺称修武县公安局对其的治安处罚决定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采纳;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修武县公安局对其所作修公(方)决字【2010】第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诉请求,本院再审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再审申请人崔天顺对修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仅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提出的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申诉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本院再审对此不予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0)焦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