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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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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8-20 16:06:4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瑞欣,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

金凤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

提交日期:2014-08-20 16:06:4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柴学章,男,汉族,1946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瑞欣,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金凤,女,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柴学章因柴金凤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行为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柴学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学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柴学章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柴学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崔绍伟

代理审判员  侯  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宁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