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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苏晓帅与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苏晓帅,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双新,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中行初字第4号

原告苏晓帅,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双新,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明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鑫民,该局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尹铎,该局民警。

第三人张长罗,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长建,男,195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苏晓帅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帅提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晓帅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帅负担。

审 判 长  铁莹莹

审 判 员  荆战武

人民陪审员  张昭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