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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涉部委行政案件激增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北京一中院日前通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涉部委行政案件审判情况—— 部委当被告 败诉超三成 吕伟 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召开“与新法同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涉部委行政审判新闻通报会”,该院行政庭负责人齐莹

北京一中院日前通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涉部委行政案件审判情况——

部委当被告 败诉超三成

吕伟

5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召开“与新法同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涉部委行政审判新闻通报会”,该院行政庭负责人齐莹介绍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涉及国务院部委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涨,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部委的实体败诉率高达33.5%。

涉部委行政案件激增

据北京一中院院长吉罗洪介绍,目前近70%的涉部委行政案件由该院负责一审。该院辖区内有47家国务院部委,一年来有34个部委当被告。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我院新收行政案件945件,其中,涉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上升了130%。”吉罗洪说。

记者在会议现场发现,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30个部委应邀出席此次通报会。发改委、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都曾被北京一中院判决败诉。

应邀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说,国务院有30个部委前来北京一中院参加发布会,这是非常好的态度展示,也对全国的行政机关起到正面引导作用。

案件领域大幅拓展

据了解,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来,涉部委行政诉讼案件领域大幅拓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涉及外汇、银行业监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用海规划、新闻采编行业监管等诸多新领域。

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公布了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消费者状告质检总局案被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介绍说,消费者孔某购买了浙江某公司生产的木质家具,该家具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为中国环保产品,孔某对该认证及其所依据的《家具环保认证规则》提出质疑,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提出投诉,要求责令停止实施认证并重新修订《家具环保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答复说,未发现《家具环保认证规则》存在问题,未发现认证机构未按实施规则实施相应产品认证。孔某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质检总局经复议决定维持被诉答复。孔某仍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为什么把消费者状告质检总局的案件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对外公布?“此案对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均具有探索意义。”龙非分析认为,此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首日受理的涉及产品质量认证行政管理领域的第一起行政案件;此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判决确认了针对认证机构制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则提出的投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立了对于非行政机关制定的但有一般适用性的文件,不能以其属于规范性文件为由排除司法审查。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部委败诉主要原因

据统计,在北京一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9.8%,其中,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达33.5%。

在当天公布的涉部委十大典型案例中,部委胜诉和败诉的各占50%。记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是部委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华某诉国土资源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去年2月,华某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三项内容:《关于申请对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以下简“初审意见”)、《关于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告知华某: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在工作中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华某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国土资源部答辩认为,初审意见系下级行政机关制作,应由制作机关公开。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均系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设项目预审批复的程序中获取的信息,国土资源部作为获取机关,对前述信息具有公开义务。国土资源部以内部管理信息或非本机关制作等为由拒绝向华某公开,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国土资源部败诉,并责令国土资源部对该部分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作为执法证据的信息,即使该信息系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从处分执法证据的角度执法机关仍具有处分权,同样负有公开义务。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对外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不构成内部管理信息,明确了对外执法证据的政府信息属性和公开义务机关。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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