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发招嫖卡片女子不服行政处罚诉公安分局被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发招嫖卡片女子不服行政处罚诉公安分局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 (王正 涂浩)  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万某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近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万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万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3年7月1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6月30日20时许,万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某酒店三层走廊内,以向客房散发招嫖卡片的方式,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万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万某诉至一审法院称, 2013年6月30日自己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就打电话询问。对方说有发卡的工作,当晚就可以直接上班。自己当晚六点三十分来到指定地点后,问提供卡片的男子发什么广告,对方说是游泳卡片。然后对方就给自己一打像名片一样的卡片。自己视力不好,当时也没戴眼镜,没看卡片上的具体内容。后来,自己就到对方指定的酒店三层客房发了几张。发了几张卡片以后转身返回时,自己在电梯附近被自称是保安的人叫到一楼,并被告知已经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后来派出所的人将自己带走,并对自己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自己发卡片就几分钟时间,期间没遇到别人,也没和任何人发生争执,自己从网上看到发广告的消息,对广告发布者的情况不知道,对所发广告的内容当时也不清楚。丰台公安分局认定自己扰乱公共秩序,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从卡片内容上不能直接认定为黄色招嫖广告,丰台公安分局认定自己发招嫖广告,事实不清。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万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综合卡片内容、其他发卡人的陈述、酒店工作人员及当晚住宿客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2013年6月30日万某等人在丰台区某酒店三层走廊内通过门缝向客房内发放黄色招嫖卡片的事实。万某等人发放招嫖卡片的行为易引发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且有违公序良俗,上述行为给酒店的正常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丰台公安分局根据万某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在上述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内,对万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并无不当。丰台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取证、询问、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万某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