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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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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东升不服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修行初字第28号 原告董东升,男,1974年3月2日生。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魏,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生,武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

(2015)修初字第28号

原告董东升,男,1974年3月2日生。

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魏,局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荣琪,男,1975年6月6日生,武陟县公安法制大队指导员。

被告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武陟县城沁河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丁新昌,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发志,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制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东升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局、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罚驾照积分12分、罚款200元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东升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处罚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东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东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东升承担。

审 判 长  柴永利

审 判 员  范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江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