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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郑玲娥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民初字第1930号 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常成。 委托代理人:潘文勇。 委托代理人:董永力。 被告:郑玲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玲娥物业效劳合同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民初字第1930号

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常成。

委托代理人:潘文勇。

委托代理人:董永力。

被告:郑玲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玲娥物业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非法奖励,不违犯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鸿发物业效劳有限公司累赘,按本院规则予免得交。

审讯员  王云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