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75号 |
申请执行人魏光良。 被执行人王胜利。 申请执行人魏光良与被执行人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王胜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光良借款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胜利已交付申请人壹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文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俊卿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