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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匠精神”锤炼司法实践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作者:胡华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7
摘要:以“工匠精神”锤炼司法实践
  司法审判呼唤“工匠精神”,“工匠精神”不是哪个行业的“专利”,司法审判同样需要工匠精神,法官要自觉培树“工匠精神”,以“工匠精神”锤炼司法实践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倡导和鼓励企业重拾“工匠精神”,以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虽然总理所指主要是针对企业家而言的,但对于定分止争的司法审判和法官来说,提倡工匠精神,培育工匠精神,以工匠精神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在当下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司法审判呼唤“工匠精神”。“工匠精神”,自古有之,中国传统文化精髓讲究的就是工匠精神。《庄子》中说“技进乎道”,“技”就是指“工匠精神”。所谓的工匠精神,就是热爱你所做的事,胜过爱这些事给你带来的经济价值。它不仅要求工匠具有高超的技艺和精湛的技能,而且还要有严谨、细致、专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以及对职业的认同感、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其核心和精髓就是“用心”。它无关金钱,只关乎信仰和人生态度,代表一种精神和气质,体现荣誉和责任。把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完成到极致,没有任何遗憾,不留任何后患。一个团队的核心骨干,发扬“工匠精神”就可以在没有鼓励、没有认可、没有帮助、没有理解、没有宽容、没有退路,只有压力的情况下,带领团队去获取胜利。

  “工匠精神”不是哪个行业的专利,司法审判同样需要工匠精神。工匠打造的是工业产品,法官打造的则是“司法产品”,它一头连着当事人,一头牵系着司法公正。当事人是正义产品的“消费对象”,审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法官献给社会的最好的“正义产品”。社会转型期,法官办案压力增加,工作强度增大,待遇落差较大,社会上的浮躁之风也影响着法院工作,一些法官出现了迷茫和浮躁的情绪,产生了抱怨、悲观和辞职的氛围。从长远看,在司法审判中大力倡导“工匠精神”,无疑是对时下浮躁之风的一剂良药,司法审判的现实呼唤“工匠精神”的回归,应该让其成为一种时代气质,作为司法工作的主体,法官理所当然地应成为“工匠精神”的践行者,在司法审判的各个工序、各个环节上精雕细琢、精益求精,不留瑕疵、不出差错,追求卓越。

  法官要自觉培树“工匠精神”。一是要树立精益求精的极致追求。但凡工匠总是孜孜追求,让自己出手的作品保持卓越。作为法律的最终实施者,法官必须像工匠们那样,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融入到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极度注重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细节,不断追求程序运行、法律适用和实体认定的完美精准,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不仅保护权利,更关注权利背后深刻的情感和价值追求,从而使晦涩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具体案件正确对号入座,作出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理性裁判,给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无可挑剔的体验。二是要进行十年磨一剑的自我积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正与否,取决于法官的素质、能力和精神,取决于你是不是一名匠人。“司法产品”的质量是通过具体的法官个人去实现和完成的,完成司法审判这项神圣工作,必须具有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只有靠渊博的学识、丰富的阅历、冷静的判断、廉洁的品性才可能把法官打造、磨炼成为工匠,靠看得见、摸得着的专业精神、专业能力,才能赢得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和尊敬。被称为燃灯“工匠”的邹碧华,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在审判理论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65项司法改革措施,凝结着他很多心血,《要件审判九步法》和《法庭上的心理学》成为众多法官的必读教材,成就非天成,这离不开他不断秉持和发扬“工匠精神”,累26载不辍,终身钻研事业,勤勉学习,以身作则地诠释了“工匠”精神,也成为这位老工匠留给我们最厚重的礼物。三是要修炼淡泊名利的职业境界。毋庸讳言,鼓励企业着力培育工匠精神,主要是鉴于浮躁世风下一些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最终成功,需要依靠信念、信仰坚定的工匠精神。在那些具有“工匠精神”的劳动者眼中,工作是修行,产品是修炼,不浮不殆,不急不躁,筚路蓝缕,驰而不息,而司法审判重塑权威和公信,同样需要法官们能淡泊名利、耐得住寂寞,不断修炼宁静致远的职业境界。因为我们的法治还没有到达足够发达和成熟的程度,司法审判还容易受到人情关系、权力因素、利益诱惑的影响,如果法官不具有超然孤傲、卓尔不群的法律工匠品质,在司法审判中热衷于计较个人利益得失,那么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就得不到保障,更不要说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和塑造司法公信与权威。必须善于从公正司法中找到职业的成就感,从廉洁司法中找到职业的尊荣感,终生修炼宁静致远的职业境界。

  以“工匠精神”锤炼司法实践。在今天社会转型的大时代,重拾工匠心,重塑匠人魂,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是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往往蕴含着深层次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因素。因此,搞好司法审判工作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和崇高的职业精神。优秀法官黄志丽说的一句话很有启发意义,“规则之治没有错,但法律之后还有复杂的情感,事实之中有着难解的缘由”。美国100多年前的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也说:就是法官在生成一个判决的过程中,除了法律的因素以外,还应考虑受到哪些社会、历史和哲学因素的影响。一个正当性法院判决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价值过程、化学过程,绝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所以,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社会。如果一个只懂法律的法官,只会用文义的方法解释法律条文,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它内在的有机结构,不懂得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因素,那么法律裁量将会出大问题。以“工匠精神”引领司法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工匠精神”,需要像大国工匠一样,长期用心地干好司法审判工作,调出“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运用极致、细致、精致的工作方法,讲求坚韧、坚持、担当,以对审判工作的高度热爱,高度责任心,专注于司法审判工作,不计名利、不计报酬、踏踏实实地干,以“工匠精神”引领审判工作,注重细节,追求完美和极致,不惜花费时间精力,孜孜不倦,反复改进案件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做到一丝不苟,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各项诉讼法的规定,绝不轻易变通;要耐心、专注、坚持,不断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效果,耐心地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征途上永不停止追求进步;要专业、敬业,在审判工作中追求打造最优质的司法产品,每一次庭审、每一份文书都精心打磨、专心雕琢,心无旁骛地追求案件审理的完美无缺。

责任编辑:胡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