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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邱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泽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1
摘要:白恩培的终生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 编者按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青海省委书记等职的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刚刚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

 白恩培的终生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

  编者按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青海省委书记等职的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刚刚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作为《刑法修正案(九)》中引发广泛争议的新规:对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的第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就白恩培的终生监禁是否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与争鸣。

  邱兴隆教授

  终身监禁终于来了:这是一个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而公然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恶劣先例!

  陈兴良教授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终身监禁适用于本来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不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这个意义上并不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终身监禁的规定名欲重而实欲轻,以此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也。当然,在司法适用中可能不易把握:何谓本来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违反从旧兼从轻的现象则是可能的。

  邱兴隆教授

  不同意!违反公开警告(从旧之基石)fare warming 原则!从旧兼从轻不是从轻!相当于本来要判我死刑,但根据新法的规定,不判死刑,而处宫刑!

  陈兴良教授

  逻辑如此,不以同意或不同意为转移。只要承认终身监禁比死刑立即执行相比,前者轻于后者,上述逻辑就能成立。

  邱兴隆教授

  那是逻辑吗?哥!

  陈兴良教授

  从旧兼从轻是从轻优位于从旧:当新法轻于旧法时,毫无疑问应该从新法。

  邱兴隆教授

  错!

  陈兴良教授

  你只要看一下媒称标题:白恩培为什么与死刑擦肩而过(立即执行),就知道白恩培因终身监禁而保命,这难道不是从旧兼从轻的最佳注脚?

  邱兴隆教授

  从旧兼从轻源于法不溯及既往(或称禁止事后法)的法治原则,其本源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但行为时法最有利就得优先适用!行为时只有死刑、死缓(不附加终身监禁的)与无期徒刑!

  陈兴良教授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不得溯及既往,但当法有利于被告人时是例外:可以溯及既往。难道不是这样吗?

  邱兴隆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向全世界宣布: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没有价值位阶,可以随意为我所用,因此,罪刑相适应可以凌驾于罪刑法定之上!

  点评

  曾粤兴教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

  你们的争论都忘记了一点:官方说终身监禁不是刑罚。既然不是刑罚,拿它与刑罚相提并论说事,逻辑上有无问题?陈先生说白老板与死神擦肩而过是因为有终身监禁,我不敢苟同。请注意,谷俊山被判刑时还没有终身监禁呢,不也与死神擦肩而过了?

  终身监禁第一案之观察

  赵秉志

  对于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是《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至今引人关注并引发争议的新规之一。在全社会对其付诸实施的期待目光中,我们终于看到了我国适用终身监禁新规的第一案,这就是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的原正部级高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考察、分析白恩培案的罪与罚尤其是其刑罚裁量问题,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终身监禁新规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依据

  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一审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恩培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我们首先简单看一下本案的定罪问题。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95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亿余元,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同时,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应当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从公布的资料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恩培案的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理充分,于法有据。

  二、关于本案终身监禁的适用

责任编辑:王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