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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理论支撑 推进刑诉制度改革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10月14日至15日,由四川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官协会联合主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研讨会”在成都召开。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复旦大学谢佑平,四川大学龙宗智、左卫民、

  10月14日至15日,由四川省法学会、四川省法官协会联合主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研讨会”在成都召开。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复旦大学谢佑平,四川大学龙宗智、左卫民、万毅、张斌、马静华等来自理论界的代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等来自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协会的实务界代表100余人围绕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进行了探讨。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理论

  (一)庭审的基本功能和理念。谢佑平认为,庭审的目的在于发现真相,在于通过搭建一个叙述的平台,实现叙事和说理两个功能。其技术要求包括直接言词、辩论对抗、证据裁判、不间断审理、法庭超脱等方面。孙长永认为,应高度重视刑事司法理念对实践的重要影响。刑事司法存在专政司法和公正司法两种理念。专政司法理念下,审判实质是在公安、检察机关检查合格的产品上盖章,民众的自由、财产、生命常因追诉和审判受到威胁。这种审判主要是惩治犯罪。公正司法理念下,审判既是积极惩治犯罪的程序,也是民众合法抵制违法追诉的程序。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以公正审判理念取代专政司法理念。公正司法理念包括: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公开审判、不偏不倚的法庭约束、公平对待诉辩、证据裁判、民众参与、平等适用法律。马静华认为,庭审本质就是解构侦查卷宗的具体过程。在方法上设计庭审实质化的操作,就是在技术层面对侦查卷宗进行解构。从基本理念看,就是以实质化的真实替代形式上的真实,以直接言词原则替代侦查卷宗主义。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定位及路径选择。成都中院院长郭彦提出,地方法院推进改革,应当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前提下,通过强化证人出庭、规范庭前程序、加强当庭宣判,以程序优化、操作规范、权力和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实现防止冤假错案、探索操作规范、培养法官、为司法改革提供经验参考等目标。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强认为,在政治约束和法律约束下,改革要避免过于理想化、片面化、孤立化。目前体制下,重点是围绕证据采信、庭前会议、证人出庭等技术层面,使庭审更加务实,更具可操作性。罗国良提出,庭审虚化是法官没有遵守证据规则的意识,改革首先要强调法官转变办案方式。黄太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使侦查、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案件要经得起庭审和法律检验的理念。办案人员要转变办案方式,树立责任意识,尽可能客观全面收集、保存、审查证据。审判要转变方式,要强调证人出庭,对非法证据坚决排除。但也有学者认为,现行庭审实质化改革定位于依法而治限制了改革的深度。陈卫东认为,构建庭审实质化审理机制,应当着眼于整个刑事司法运行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无法做到。如果不从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制度规范来改革,庭审实质化无法实现。左卫民认为,庭审实质化应当放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去思考,不应局限于审判,它需要整个诉讼制度,甚至整个社会和政治体制做相应调整。四川律师协会会长刘守民认为,改革应当由多方参与,应吸纳辩方意见,否则会导致诉辩失衡。

  (三)侦查中心主义的成因。多数学者认为,司法体制、现行法对书面证言的认可及办案传统是导致侦查中心主义的关键。龙宗智认为,庭审虚化的原因,一是案卷的传递和使用对公诉和审判发挥着决定性影响;二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法院对侦查高度信任,对侦查的偏向性与可错性进行容忍;三是案件压力和审判效率妨碍庭审实质化;四是各个庭审角色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有学者提出,庭审虚化还有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万毅认为,侦查中心主义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但日本学者将其归因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客观事实有极大热情和追求,这是一种司法文化。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措施

  1.重构司法权力结构。与会的大多数学者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关键需要顶层设计,重构权力结构体系。现在的情况不单是制约不足、配合有余,而是配合和制约都产生了严重的畸形。现行制度所设定的权力配置关系是导致以侦查为中心的关键。陈卫东认为,要构建审前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形成侦查起诉的控方一体模式,以及审判中以法院为顶点、诉辩双方位于底端的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庭审模式。为此,要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使其转为诉前对侦查机关的监控,审判中对法院的监督转化为对程序权利的行使。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认为,公诉权和监督权应适当分离,要避免庭审中检察机关角色冲突。法律监督权具有谦抑性,要保持克制,其行使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

  2.阻断侦审联结、强化证人出庭。郭彦认为,要通过指定承办法官或程序法官独立负责庭前程序性事务,合议庭其他法官庭前原则上不介入准备工作的方式,使侦审联结现象有所改进。对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等要“应出尽出”。据他介绍,试验庭审的证人出庭率、证人种类、证人性质、庭前证言稳定性、诉辩双方参与度等多项指标均高于非庭审实质化案件。大家一致认为,强化证人出庭、阻断侦审联结对解决庭审实质化有积极作用,要限制证人不出庭的条件,庭前证言只有在特别可信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或作为弹劾证据使用。龙宗智认为,对笔录有疑问的应出庭质证。对于证人出庭的三个条件,只需要具备前两个就可以。只有可靠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庭前证言真实性。书面证言和法庭证言发生矛盾时,应遵循法庭证言优先原则。左卫民认为,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用侦查案卷,但应在律师参与下确认。在有罪与否或者影响量刑的情况下,应警惕侦查案卷的有效性和可使用性。陈卫东认为,阻断卷宗影响有两种方案:一是证据开示,彻底切断法官庭前对卷宗的接触;二是借鉴德国中间程序设计或者建立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分离制度。四川律协刑辩委员会袁志认为,应允许对侦查卷宗提出质疑和辩驳,禁止在庭审中对被告人施加威胁,强化直接言词原则,减少庭外沟通协商对审判的影响。对此,也有学者和实务界代表提出不同看法。万毅从司法文化角度提出,侦查中心主义有文化方面的合理性,设置诸多制度障碍,不一定有利于查明事实。法官不仅需要在庭上听证人讲,还需要把侦查、起诉等环节的陈述连贯起来审查证言稳定性。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黄祥青认为,第一时间的证据关联度和证明力最高,能够证明事实真相,关键是强调规范性和合法性。一律以庭审证据为准,庭前符合逻辑的证据归于无效的观点未必合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