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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理论支撑 推进刑诉制度改革(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6
摘要:3.充实庭审调查规则。龙宗智认为,要保证辩方的质证权,对个别证据和群组证据的质证,原则上应在庭审调查环节展开;要扩大当庭认证范围,采取一质一认、阶段性认证等方式;要细化引导规则,加强释明权运用。万毅认

  3.充实庭审调查规则。龙宗智认为,要保证辩方的质证权,对个别证据和群组证据的质证,原则上应在庭审调查环节展开;要扩大当庭认证范围,采取一质一认、阶段性认证等方式;要细化引导规则,加强释明权运用。万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不仅要解决证人出庭问题,还要有完善的物证出示规则等一整套庭审规则配套。

  4.完善证据规则。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均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必须实现庭审技术化,细化证据规则。龙宗智认为,对可能启动合法性审查的证据,不得先期进行举证、质证,也就是说庭前不解决证据能力问题,不对证明问题展开。罗国良认为,要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对行政机关认定的材料按照证据分类进行明确。技侦证据要确立未经举证质证不得采纳原则。黄祥青认为,对非法证据应区分强制排除和酌定排除。对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证据应一律排除,但对其他违法取得的证据,应遵循合适比例原则。如果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在违法取证行为和事实真相之间应进行价值权衡。张斌认为,非法证据应坚持具体排除而不是虚假排除。把证据排除当作事实问题处理忽视了证据的法律属性,对刑讯逼供等会产生事实上的容忍。

  5.诉辩审有效参与。与会代表均认同,庭审实质化离不开诉辩审三方有效参与。左卫民认为,应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实现真正的诉辩平衡,尤其是律师参与之下的平衡,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向以审判为中心发展的必然逻辑。万毅认为,要从深层次思考检察官的真正地位。大陆法系检察官被作为司法官来看待,主要是作为司法官协助查明案件真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对抗。庭审实质化要求加强对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刘守民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构建律师行使权利的机制、平台和规则,以及培养大批专业的辩护律师。

  6.完善配套支持条件。龙宗智认为,要改善和加强庭前准备程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要建立庭前会议报告制度,使庭前会议获得法律效力;要加强法律援助和繁简分流,保证部分案件庭审实质化;要推动运行机制改革,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万毅认为,要结合分案制度,保证法官在单位时间之内办案,防止记忆交叉和记忆混乱,造成法官反复查阅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处长刘树德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系统、协调推进。对繁简分流、轻刑快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以及类似法国区分重罪轻罪法官等制度问题,有赖立法设计和法官培养机制的真正建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楠认为,庭审实质化要区分定罪和量刑的实质化,要针对最为关键的少数案件,从需求的博弈中寻求平衡点和裁判尺度统一,并上升至制度层面。四川律协监事长施杰认为,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证据真实性问题,其中重要的是律师取证权应得到充分保障。现行制度对证人保护不足,证人证言极易改变,同时会导致律师执业风险加大。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践探索

  1.庭前会议。温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蒋剑鸣介绍了作为试点法院对庭前会议的探索。温江法院具体操作上包括把庭前会议流程化、规范化,将管辖、回避、权利告知、举证事项等均纳入庭前会议,并将其从听取意见拓展为“听取意见+做出部分决议”。四川省检察院专委立克幸义认为,实践中形成了扩大式庭前会议和简化式庭前会议两种模式。前者参与人员涵括正式庭审的所有人,后者只有承办法官和诉辩双方参加。苏云认为,要赋予诉辩双方启动庭前会议的建议权,并明确诉辩双方在庭前进行证据开示。

  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四川高院袁彩君庭长介绍了非法证据排除运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建议:落实完善全程录音录像、采用值班律师在场制度、探索实体裁判和程序裁判适当分离,以及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程序。苏云认为,需要对传统的庭审模式进行调整梳理,突出非法证据排除和询问人证两个阶段。

  3.交叉询问的技术。成都中院专委何良彬认为,应适度引入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制度主要包括:交叉询问的范围、交叉询问的顺序和方法、对方证人问题如何判定、如何启动审查、对质性规则如何设置等。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涉及庭审笔录改革,实现完整性、过程性、实质性、准确性等规范化改革。

  4.轻刑快处程序。与会代表就庭审实质化必须配合轻刑快处和繁简分流程序基本达成共识。沈阳中院审委会专委朱晓光、乐山中院院长王雪梅、郫县法院院长洪磊、大邑法院院长张志军分别介绍了轻刑快处程序运行的相关情况。大家一致认为,轻刑快处程序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面临公检法认识不统一,配合不到位,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文书规范配套欠缺等问题。

  总体上看,此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成果,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是充分肯定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与会专家均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义深远,这一改革不仅对法院,对公检系统的办案模式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而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正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二是应同步推进与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紧密相关的繁简分流、轻刑快处等配套机制,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同时实施破题攻坚综合工程,着力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充分认识到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艰巨性。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涉及多层面的问题和困难,要深化改革,就必须凝聚各方共识,争取党委、政法各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充分支持。同时,与会专家也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下一步深化改革试点提出了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完善庭审调查规则和证据规则、强化诉辩审三方有效参与、加快完善机制配套等建设性意见建议,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