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7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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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学习

PPP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

学术会议
2018年3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和北京仲裁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PPP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暨第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上海大学、外交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仲裁圆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了开幕式。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致开幕词,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林志炜秘书长对仲裁圆桌的大力支持,并介绍了此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与意义。   上海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他表示对仲裁圆桌的支持,并回顾了社科院法学所在中国仲裁历史上发挥的作用。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讨论了法律思维中识别与分类的关系,并且就仲裁法中有关于不可仲裁争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仲裁法规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而不是行政合同。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谈及,德国法中的行政合同可以由行政部门的公法机关与私人或社会团体的私法法人来签订。此类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争议的标的物。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副秘书长分析了PPP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迁及其民商事性质。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主任表示,自己已经处理过几百个PPP合同项目,提出可以根据此类合同的特性使之通过立法成为第三类合同的类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要理清PPP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需要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一方主体一侧纵深关系,法律的因果关系不能放得太长。此外,还要考虑PPP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吸收民间资本作政府难以完成的事务。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黄瑞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她指出,现在有关PPP项目的立法已进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同...

高云翔与王晶在澳洲涉性侵案 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关于性侵的相关量刑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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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演员高云翔 和一名35岁的男子王晶在悉尼涉嫌性侵被捕,报道称被性侵者是位36岁的女性,发生在当地时间周一,两人仍被警方控制中,案件将在6月重回法庭审理。据悉,高云翔和董璇主演的新剧26日刚在澳洲杀青,其本人还在当天晒出杀青照。 那么涉及性侵在澳大利亚是如何量刑的呢? 我们看最新修正的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中关于性侵的表述, 268.14危害人类罪 – 强奸罪 (1)任何人(犯罪人)在下列情况下犯下罪行: (a)行为人未经该人同意而对另一人进行性侵犯;和 (b)肇事者知道或罔顾未经同意;和 (c)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故意实施的,作为针对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 处罚:监禁25年。 (2)一个人(犯罪人)在下列情况下犯罪: (a)肇事者未经另一人同意,导致另一人对肇事者进行性侵犯;和 (b)肇事者知道或罔顾未经同意;和 (c)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或故意实施的,作为针对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 处罚:监禁25年。 (3)在本节中: 同意意味着自由和自愿的协议。 以下是一个人不同意某种行为的例子: (a)该人因武力或恐惧武力而向该人或其他人提交该行为; (b)该人因该人被非法拘留而提交该行为; (c)该人处于睡眠或昏迷状态,或因酗酒或其他药物而受到影响而无法同意; (d)该人无法理解该行为的基本性质; (e)该人误解该行为的基本性质(例如,该人误认为该行为是出于医疗或卫生目的); (f)该人因心理压迫或滥用权力而对该行为作出陈述; (g)由于犯罪者利用强制性环境而提交该人的行为。 (4)在本节中: 性侵入意味着: (a)任何人的身体的任何部分或该另一人操纵的任何物体渗透(在任何范围内)人的生殖器或肛门;要么 (b)透过他人的阴茎(任何程度)渗透人的嘴巴;要么 (c)继续按照(a)或(b...

“祛邪气、正民风” 联手共建创未来

司法前沿
3月27日上午,新密法院机关党委赴岳村镇火石岗村联合开展“祛邪气 正民风”主题党日活动。活动由新密法院党组副书记、执行局局长孙俊杰同志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机关党委全体党员,火石岗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党员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在庄严的国歌中拉开序幕,全体党员佩戴党徽,面向国旗行注目礼。面对鲜艳的党旗,党员们再次举起右拳,重温入党誓词。火石岗村党员代表带领大家诵读《党章》内容,新密法院派驻火石岗村“第一书记”肖均峰同志领学党的十九大精神节选内容,并学习治理“村霸”的相关要求和典型案例。最后,新密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涛同志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村霸”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普法教育,讲授专题法制教育课。 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新密法院与结对帮扶村之间的联络沟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打下了坚实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新密法院及火石岗村全体党员干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振奋精神、攻坚克难,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为村 “两委”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作者:周雪涛 付文跃)...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法学人物
【中文关键词】 交往沟通型犯罪;处分意识不要说;网络与新型支付方式 【摘要】 在盗窃案件中,被告人打破管理的行为和财产损失直接相连。而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减损。尽管诈骗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自愿”的表象,但不宜借此主张处分意识属于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要素。诈骗罪不是单纯的自我损害型犯罪,而是交往沟通型犯罪,其仅以被害人具备“就财产决策事项加以沟通的意识”为必要。利用计算机病毒截获数据之后,行为人在网银或其他自动支付平台转账的,不符合诈骗的成立条件。回避与财产权人在财产决策事项上的沟通交往,调换二维码进而代替财产权人批量化地收取债权的,在实践中可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全文】 在移动互联网领域,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逐步占据传统支付方式的领地。网络媒介的使用使得社会交往主体的意思沟通方式出现了自动化、即时性的特点。网络给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财产犯罪等传统犯罪也从线下搬到了线上。这对财产犯罪形态及其研究产生了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4年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公开发布了“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第27号),对这类案件进行了详尽解读,引发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该案例主要聚焦于利用计算机病毒获取网银数据案件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认定。在网络支付进一步普及化的当下,指导案例的发布无疑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仍未较全面地覆盖网络平台中财产犯罪的各种问题。在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被告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试图避免与被害人发生正面交锋,故而,较之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前者更适应网络环境各意思主体的交往特点,它们也是财产犯罪在网络环境中的常见形式。基于此,就有必要结合财产犯罪的法理,对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和盗窃的区分作一较系统的分析。 一、诈骗和盗窃的区分法理 诈骗罪和盗窃罪不仅具有相异的不法内容,也具有不同的处罚门槛。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的财产数额满人民币1000元...

关于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4日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最高法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第三条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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