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7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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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学习

法治科普|59岁农村阿姨超市滑倒致腰椎骨折,手术后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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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就踩了一滩水,结果躺了三个月,做了手术,超市却说‘您年纪大了,自己没注意’……”这是河南安阳一位59岁农村大姐的真实困惑。近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一位务农多年的王阿姨(化名)在本地连锁超市购物时,因地面清洁后未设警示牌、残留水渍湿滑,不慎摔倒致L2椎体压缩性骨折,保守治疗1个月无效后行经皮椎体成形术(PKP),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4.86万元。本文结合该案及河南近3年27份同类判例,用“算账式普法”,为您讲清:农民滑倒受伤,到底能赔哪些钱?怎么算?安阳标准是多少?证据怎么留? 案情还原:不是“不小心”,而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023年10月某日上午,59岁的王阿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农民)到市区某连锁超市购买秋粮种子。监控显示:超市保洁人员于9:15刚拖完地,地面明显反光、积水未干;未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也未拉隔离带;王阿姨正常行走至生鲜区转角处,右脚踩入水渍瞬间滑倒,腰部重重着地;当即疼痛无法起身,由超市工作人员拨打120送医。经安阳地区医院MRI确诊:L2椎体前缘压缩达1/3以上(高度丢失约35%),符合手术指征。因卧床制动1个月后仍剧烈疼痛、无法坐立,于2023年11月行国产骨水泥椎体成形术(PKP),住院16天,总医疗费6.92万元。 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湿滑地面未警示、未防护,过错明显,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全责! 赔偿清单:9项法定项目,安阳标准一笔笔算给你看 王阿姨最终经安阳彰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L2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遗留腰部活动度丧失25%,构成十级伤残。依据河南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裁判标准指引...

【以案说法】孩子上学请人“走关系”,事没办成能报警抓人吗?——一起“请托退款案”的法律解析

案例判例, 热点推荐
导语:为了让孩子进一所好学校,家长花几万元托人“找门路”;结果事情没办成,钱也退了,还能去报警说对方诈骗吗?最近,某地发生的一起类似案件引发热议。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讲清楚这其中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花了4万托人转学,最后却报了警 市民A的孩子面临升学,想转入一所热门学校,但不符合入学条件。经人介绍,A认识了中间人B,并支付了4万元“协调费”,委托其帮忙办理转学手续。 B接到委托后,又将此事交给熟人C具体操作,并把4万元全额转交。 经过一番努力,C确实为孩子联系到了一所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正常办理入学和学籍注册。然而,A实地了解后认为这所学校“不是目标校”“离家太远”,最终主动放弃入学机会。 转学未果后,A心生不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B和C“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涉嫌诈骗罪。 警方介入调查后,B和C积极配合,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主动将4万元全额退还。A收到退款后还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B和C构成诈骗吗?该不该立案抓人? 法律分析:这不是诈骗,而是典型的“请托纠纷” 答案很明确: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1. 对方真的去“办事”了,没有空头许诺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事情没办成,就是骗钱。”但法律上判断是否诈骗,看的是有没有故意骗你,而不是“结果好不好”。 本案中,C并非坐享其成,而是实实在在地联系资源、沟通学校,最终为孩子争取到了一个合法合规的入学名额。虽然不是A理想中的“名校”,但该校具备正规资质,能注册学籍,完全符合义务教育接收条件。 因此,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 2. 钱退了、人认错、取得谅解,说明没有“想赖账”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B和C收到钱后用于办事;事情未成后第一时间全额退款;主动配合调查;获得报案人书面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请托事项未达成但已...

留学生社交平台lxs.net:连接你我,分享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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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离家远行,到世界各地的学校深造。留学生们在异国他乡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如何更好地适应新环境,融入新文化,成为了每个留学生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为了帮助留学生们更好地融入新环境,留学生社交平台(www.lxs.net)应运而生。这是一个连接你我,分享留学经验的平台。在这里,你可以结交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朋友,分享你的留学经历,获取各种信息和资源。 留学生社交平台为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让他们可以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在这里,你可以找到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探索新环境、体验新文化。你可以分享你的留学经历,让更多的人了解你的故事,也可以从他人的经历中获得启发和帮助。 除了交流和分享经验,留学生社交平台还提供了各种实用的功能和服务。比如,你可以在平台上找到各种留学信息和资源,包括学校介绍、课程安排、奖学金申请、签证办理等等。你也可以通过平台上的论坛和问答社区与其他留学生交流,并获得专业的答案和建议。 在留学生社交平台上,你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和聚会。这些活动包括旅游、美食、文化体验等等,让你更好地了解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通过这些活动,你可以结交更多的朋友,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子。 留学生社交平台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和资源。它为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安全、便捷、高效的交流平台,让他们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环境、融入新文化。如果你是一名留学生,那么加入留学生社交平台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让我们一起连接你我,分享留学经验,共同成长! https://www.lxs.net/11111168https://www.lxs.net/11119https://www.lxs.net/112258https://www.lxs.net/1142187762https://www.lxs.net/114514https://www.lxs.net/123456https:/...

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判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离婚后,长期将女儿被害人桂某某(殁年10岁)寄养于其姨妈家中;2019年12月,李某将桂某某接回家中,与其同居男友被告人杨某共同生活。李某与杨某时常采用打骂手段“管教”桂某某。2020年2月6日中午,因发现桂某某偷玩手机,李某、杨某便让桂某某仅穿一条内裤在客厅和阳台罚跪至2月8日中午,并持续采取拳打脚踢、用皮带和跳绳抽打、向身上浇凉水等方式对桂某某进行体罚,期间仅让桂某某吃了一碗面条、一个馒头,在客厅地板上睡了约6个小时。2月8日14时许,桂某某出现身体无力、呼吸减弱等情况,李某、杨某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桂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桂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全身多处部位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杨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均积极实施行为,均系主犯。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1.以管教为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犯罪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决昭示司法绝不容忍家庭暴力,彰显对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连续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相关规定,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伤害结果出现的故意,且当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例判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女)和被害人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方某某与姚某某结婚十余年来,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某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某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某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某,当晚还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某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某在绝望无助、心生怨恨的情况下产生杀害方某某的想法。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其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其颈部,致方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姚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 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姚某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某某因不堪忍受方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将其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在案十位证人的证言,应当认定方某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某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其杀人动机并非卑劣;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某属于家庭暴力受暴妇女,其采取杀害被害人这种外人看似残忍的行为,实际上有其内在意识:是为了避免遭受更严重家暴的报复。姚某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综上,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对姚某某表示谅解,鉴于姚某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姚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判例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日前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典型意义】 1.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目睹家庭暴力的极可能仅有未成年子女,导致许多家庭暴力难以得到及时认定和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邹小某进行谈话,邹小某对家事调查员表示其曾看到过一次父母在家吵架,父亲打了母亲,...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判例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日前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典型意义】 1.家暴行为证据的采纳与认定具有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目睹家庭暴力的极可能仅有未成年子女,导致许多家庭暴力难以得到及时认定和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邹小某进行谈话,邹小某对家事调查员表示其曾看到过一次父母在家吵架,父亲打了母亲,...

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

案例判例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基本案情】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丁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某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某在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法院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1.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本案中,马某某和丁某某对于家庭暴力发生的事实和经过的说法不一致,马某某对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丁某某仅表述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基于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丁某某虽否认家暴行为,但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考虑到马某某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丁某某的陈述。该做法也符合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认定的制度规定。 2.查清家庭暴力事实需要法官加大依职权探究力度。普通的民事诉讼,往往采用辩论主义,但要查清家庭暴力,则更需要法官依职权去探究相关事实及调取证据。本案中,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判例
——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叶某(女)与黄某(男)是同居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去到叶某弟弟家中,并使用叶某弟弟的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立即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日晚上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向法院解释是为了自己防身。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作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及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辩解因申请人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的抚养权及探望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 【典型意义】 1.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后女方遭受威胁、恐吓等暴力侵害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本案中,叶某与前男友黄某之间...

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判例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与曹某某(男)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冯某某于2022年12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曹某某离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曹某某于2023年1月13日深夜前往冯某某住处辱骂、恐吓冯某某及其近亲属,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毁坏门锁,冯某某报警;后曹某某又于1月16日至冯某某母亲张某某住处辱骂、威胁,并扬言“要在大年初一、十五上门找麻烦”,张某某亦报警。 因对人身安全及能否平安过年感到担忧,2023年1月19日,冯某某向其代理律师咨询申请保护令事宜,代理律师表示如按传统方式线下调查取证、申请保护令、签发送达及协助执行至少需要10天时间,时值农历年底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但当地法院在2022年底上线的“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可在线申请保护令,或可尝试。冯某某遂通过其律师于当晚21时通过手机登录法院 “法护家安” 集成应用,在线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2023年1月20日,法院通过绿色通道立案受理。承办法官通过“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反家暴模块建立的反家暴数据库快速获取相关警情数据等证据材料,同时通过关联检索获知被申请人曹某某曾多次因暴力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证据,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充分,且该起民事纠纷极有可能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承办法官遂决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曹某某对冯某某实施家暴并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冯某某及张某某。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承办法官通过在线方式向区公安分局、区妇联等单位进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在线实时签收后,根据相关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保护令、并对申请人进行回访,疏导、安抚。 【典型意义】 本案从当事人申请,到法院立案受理、证据调取、审查签发,再到各部门送达响应、协助执行,总用时不到24小时,全流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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