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7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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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学学习

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判例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基本案情】 罗某(女)与谌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谌某某此前书写的致歉书、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核后,于2018年12月18日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给了本案被申请人谌某某。同时,法院向罗某所在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要求如谌某某对罗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时,要立刻予以保护并及时通知法院。 2019年2月14日,法院按照内部机制对罗某进行电话回访,罗某向法院反映谌某某对其实施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后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查明: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将女方的涉隐私信息予以公开,属于侵犯其隐私。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最后谌某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对罗某精神上的实际侵害。对此,2019年2月15日,法院做出了拘留决定书,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惩罚措施。 【典型意义】 1.该案系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回访过程中所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系该院创举,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判例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居家办公工资支付问题

司法前沿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件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文件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1.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案例判例
近日,咪咕和抖音因4K世界杯赛事直播闹得很热,咪咕说我花巨资和央视签了4k以上高清网络独家,抖音说我也和央视有合同。咪咕气疯了,年初冬奥独家4K以上独家,赚得盆满钵满,世界杯因抖音搅局,大大没有达到预期,委屈坏了。这背后是怎么回事?文章有点长,但看完就清晰了。 咪咕花费巨资拿下 4K以上信号除央视外网络独家咪咕方面表示,2020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 (以下简称央广总台) 签署了 《2020 年度冬奥会、世界杯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下合作赛事的 4K、 8K 及以上信号和 VR 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央视外,申请人享有独家权利。许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包括小组赛 48 场、淘汰赛 (含决赛) 16 场,共计 64 场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咪咕提出,根据《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与中央电视总台 4K 电视频道共同排他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包括抖音在内的其他主体无权进行宣传、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即使被抖音享有世界杯转播版权,也无权提供和播放 4K 格式及以上视频,更无权宣传吸引用户观看其播放的 4K 格式视频。 但是,咪咕方面称,经调查发现,抖音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抖音平台 (网页及 App) 通过其运营账号公开宣传被申请人将在世界杯期间为用户提供“全场次、4K 超高清免费直播” 的世界杯赛事内容,并且在抖音平台播放赛事时,在视频清晰度选择中设置有标识“4K 超高清”的选项。咪咕为向己方用户提供有别于其他主体的高质量服务,额外支付了极为高额的授权费用,已获得播放世界杯 4K、8K 及以上格式视频的竞争优势,吸引足球爱好者付费观看。 咪咕方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支出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等...

案例数据分析“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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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2019年11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信罪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帮信犯罪,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办案发现,这类犯罪案件高发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帮信罪案件基本态势 从发案数量看,今年以来起诉帮信罪数量持续下降,但整体仍在高位运行。从2015年刑法增设帮信罪至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前,检察机关共以帮信罪起诉6000余人。“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直线增加,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

案例判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附录: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条 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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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等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22年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差异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现象将正式终结。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庭审证据的条件与要求

司法前沿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其实早在2018年7 月,广州市南沙人民法院就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试行) 》【1】,其中明确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包括的要素,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收集电子证据以及举证的方式、程序等,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仍然有很多人不甚熟悉具体的操作流程,也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下文将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进行分析。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 用...

知网是否侵权?“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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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摘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新京报报道等媒体公开报道) 在知网当前的版权模式中,它并不与论文作者直接产生联系,而是循着“知网-期刊出版单位-论文作者”这种涉及多方的间接授权链条。 一方面,知网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学术期刊公司使用其刊物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须知”等形式告知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将作品的著作权授予该单位使用,或者同意作品被知网等数据库收录和传播。 2021年12月,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赔引发广泛关注,“知网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在复杂的授权链条中,知网和出版单位等主体可能侵犯论文作者的哪些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里的“授权”指的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典型类型。 “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与论文作者之间的独占许可协议是以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方式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出版单位自己并不享有合法的独占被许可人地位,也就无权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在二者皆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下,很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熊文聪说。 近年的多个案例显示,论文作者起诉知网的案由大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期刊的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著作权人起诉知网侵权的相关案件中,知网往往会向法院提交与相关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等文件,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前获...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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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戴福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央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安卓端手机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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